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87-2024121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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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路 0段000巷00弄00號,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