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89-20250115-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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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丙○○ 甲○○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 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二、被收養人生母蔡筑雲戶籍謄本。 三、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 四、被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五、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六、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 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