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養聲-84-2024101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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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洪○○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養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丁○○與收養人乙○○(已於民國98年5月30日死亡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為收養人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養女,現因聲請人已成年,已與養父丙○○先行終止收養關係,養母乙○○已於98年5月30日死亡,為求認祖歸宗、恢復本家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伊的收養家庭的兄弟姊妹已經各自有家庭、小孩,但伊生母這邊沒有人照顧,最近這1、2年有跟養父討論終止收養關係,伊養父同意,不過伊們有先去問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說伊養母過世,需要雙方終止,所以請法院處理等語(本院113年8月23日訊問筆錄參照),並提出聲請人養父、養家兄姐、生母之同意書,此有同意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生父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爭執或反對,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