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20-2024100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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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俊霆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相 對 人 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靜宜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108年會計 年度至112年會計年度間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 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自民國91年起為相對人股東,持有股份數25000股,占 相對人股份總數500000股之5%,聲請人之父李鴻章則持股100000股,其等於98年間尚有受97年度之股利分派,惟其後就再無收受相對人任何股利發放。而聲請人之父李鴻章於111年6月15日去世,其所持有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由聲請人繼承取得,聲請人分別於111年7月19日、112年1月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辦理,相對人均不予理會。聲請人起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相對人仍拒不配合,聲請人於112年8月2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辦理而未獲答覆,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2年司執字第147469號執行命令促其辦理,相對人此時才辦理,聲請人之股數變更為125000股。就移轉股權事件訴訟、執行程序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相對人不予理會,聲請人只得再聲請對相對人名下帳戶為強制執行始獲清償。 ㈡相對人在98年至111年間未分派股利,未曾召開股東常會,不 曾依公司法規定提出所有編列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會計表冊,並向股東報告或說明其業務經營情形、帳冊、資產、盈虧等公司營運狀況,或將前揭相關表冊提股東會審核承認。相對人實際營運狀況、有無營業獲利不明。 ㈢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發現相對人之代表人李林 秀美竟於106年10月6日使用相對人於新光銀行之公司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予其子女李惠惠,任意挪用相對人帳戶款項為私人借貸,不顧其他股東權益。 ㈣相對人於111年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無申報任何所得,且 名下財產僅有車輛及設立地之房地。則相對人有無實際經營行為及其營運、財務狀況不明。 ㈤由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判決,發現相對人將廠房出租 ,未告知聲請人或取得同意,租金收入亦未分派股利。 ㈥為瞭解營業狀況,聲請人多次要求相對人提供98年起之章程 、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各項財務報表,相對人卻完全不理會。為調查相對人之經營、財務、帳務等實際狀況,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於106年至113年間如附表所示項目之必要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接李鴻章的股份,股份給聲請人,聲請 人對他爸爸不好,股份只是在聲請人名下,聲請人憑什麼管我,聲請人繼承股份,有沒有把爸爸顧好。公司沒有賺錢如何分派股利,98年至111年都有開股東常會,有沒有將財務文件提請股東會審核承認,是小姐在做。我有把公司的錢借給我兒子,我兒子生病,我給他錢不行嗎。我們是小小的家庭工作,公司的錢就是我們家庭的錢。公司都有報所得稅。聲請人要查什麼去找會計小姐查,聲請人賣掉財產,我要生氣。聲請人得到父親的股份,不感謝,還來告我。聲請人沒有瞭解我的苦衷,沒有瞭解我出租的情況,管我什麼,我一個兒子不見,財產給他們,賣了好幾千萬等語置辯。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諸其立法及修法意旨,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故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可見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是以,具備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公司即應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四、經查: ㈠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500萬元,每股10元,共50萬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為12萬5000股,故聲請人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之股東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112年10月4日執行命令、相對人112年10月24日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本院卷第29-32、37、39-40、83-85頁)。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以認定。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發放股利,將公司帳戶款項用於私人借貸,出租公司廠房而租金使用情況不明等節,為相對人所不否認,並有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公司法規定,提出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會計表冊於股東會審核承認,向股東報告或說明其業務經營情形、帳冊、資產、盈虧等公司營運狀況,且聲請人多次要求查閱相對人之帳冊資料,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且相對人於111年之所得額為零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9月20日、112年12月29日存證信函及回執、相對人111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就本件聲請之必要性,已檢附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以為說明,是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准許聲請人選派檢查人。㈢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公司編製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乃植基各項交易證明文件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若未能檢視各該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無從查核各該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內容是否正確。再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此觀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2條、第28條規定即明。準此,細繹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如附表所示資料,核屬攸關相對人營運情形之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財產清冊、銀行交易往來明細等資料等,應為審視公司財務狀況、執行業務情形以強化公司治理與投資人保護所必須。另聲請人未能釋明有何自106年起即有有何選任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之必要性,亦未說明何以預先就113年度尚未發生交易或尚未製作之年度報表進行檢查等節,故參酌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等規定,為避免徒增相對人無法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之爭議,或造成相對人本年度經營之困擾,認聲請人得檢查之範圍以相對人自108年至112年間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已足,逾此部分之聲請,予以駁回。㈣關於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以為本件之檢查人,經函覆推薦陳靜宜會計師擔任,而陳靜宜會計師為逢甲大學會計與財稅研究所碩士畢業,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等節,有該公會113年5月14日中市會字第1130000143號函及所附陳靜宜會計師學經歷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是本院認以陳靜宜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之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陳靜宜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檢查項目: ⒈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及相關附註,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加附查核報告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會計帳簿(含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會計傳票及會計憑證(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及後附會計憑證)、財產目錄,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 ⒉股東往來明細、傳票、對象、發生原因以及相關法律憑證(如契 約、票據、借據)。 ⒊相對人所使用之所有銀行金融機構之往來明細表或對帳單、支 票資料。 ⒋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 務文件、帳簿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