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司-34-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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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光鎮 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相 對 人 仲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郁勝 代 理 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莊家豪會計師(鴻翔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 0○0號3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本院准許範 圍」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預納選派檢查人所需費用 新臺幣20萬元;倘相對人逾期未預納,則應由聲請人於本院通知 期限內預納上開費用,逾期未預納,則拒絕其聲請。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變更登記為高郁 勝,並經相對人聲明承受程序(本院卷一第54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股東及董事,持有相對人股份63 0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且持有繼續6個月以上。相對人於112年10月25日通知預計增資新臺幣(下同)2億元,卻未依法召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法決議變更章程,違反公司法第277條規定。且相對人於同年11月28日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為2億4,420萬元,僅增資4,420萬元,並無增資2億元之需求,且未見增加持股之原股東與新加入之股東實際匯入股款。另減少股份或退出持股之股東,均未依相對人章程第2條、第8條規定使伊事前知悉而決定是否同意;另相對人於113年113年5月20日再次通知欲辦理增資,亦未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法決議變更章程,且未依章程第15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增資。上開增資事宜稀釋伊持股比例,並影響股東權利之行使及盈餘分配之計算。又相對人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於越南、印尼成立分公司、移轉產線,違反公司法第202條、第206第1項規定,亦未說明上開投資具體帳務,實有轉移、處分相對人產線與資產之情形。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資檢查相對人如附表「聲請人聲請範圍」欄所示文件、帳簿表冊。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持股有伊股份比例達25.8%, 為最大單一股東與董事之一。聲請人自107年8月以來,就伊重大事項如增資、變更負責人之董事會議,均有出席並一同作成董事會決議。直至112年11月4日,伊召開董事會方第一次缺席,另於同年月9日召開董事會再次缺席。伊於同年12月7日業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聲請人得查閱伊公司帳務及校對相關憑證,但聲請人未予置理。伊前法定代理人高自強於同年月10日再次通知聲請人至公司進行審查,然聲請人皆未回覆。伊於113年2月6日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除以LINE通知外,另以掛號郵寄送達全體股東。再者,伊所有財務會計總表均以Google雲端硬碟方式與聲請人之手機直接相通,聲請人均知悉伊財務帳目,並無受不公平之對待,亦未喪失股東行使權利及利益,無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四、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是項規定107年11月1日修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乃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如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證據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即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五、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之股東乙節,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07頁),並有相對人股東名冊可稽(本院卷一第35至39頁),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首堪認定。㈡次相對人提供與聲請人之財務總表不符合公司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僅為簡易報表、支出費用與支票兌現期日、金額等內容;聲請人前於112年已對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經相對人於112年12月7日通知聲請人得會同會計師、審計師進行公司帳目查閱,然於原告撤回上開聲請後,未有下文,且就本院命相對人陳報其通知聲請人到相對人處所查帳時,準備提出之帳冊文件為何、有無備置清單乙節,未針對本院問題回應乙節,經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一第105至109、422至423頁、489至491頁),並有本院113年10月11日函文可憑(本院卷一第479至480頁),可見相對人未能提出依法應製作保存之相關財務文件;相對人於越南、印尼成立分公司一節,為相對人自陳在卷(本院卷一第209頁),然經本院闡明相對人提出經過董事會同意設立海外分公司相關資料,相對人未能提出符合公司法第202條、第206條第1項規定之文件或會計師查核報,適度澄明投資外國分公司事項與損益情形。  ㈢由上足知,相對人未依法對股東為適當、充分之資訊揭露與 公開,應有許由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以保障股東權利之必要。是以,堪認聲請人業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檢查之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並審酌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乙情,則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即屬有據。  ㈣相對人雖執前詞抗辯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云云。聲請人 於109年至113年間經選任為相對人之董事乙情,固有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據(本院卷一第27至32頁)。惟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參照),則自無從徒以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即謂其不得為本件聲請。況董事依法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然除為業務決策外,未必均親自涉入細節業務之執行、詳悉執行結果,更未必參與公司財務運用規劃,誠難僅以聲請人之董事身分,遽指其對相對人之所有營運狀況,皆知之甚稔而無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基此,相對人執前詞抗辯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尚非可採。  ㈤至聲請人聲請檢查如附表「聲請人聲請範圍」欄編號10部分 。考諸相對人於112年10月25日發函通知將辦理112年增資事宜(本院卷一第45頁),因增資所生股東、持有股權異動、增資款項金流等情形,業據相對人提出同意勞務增資之股東同意書、相對人存摺交易明細、股權讓渡書為憑(本院卷一第233至285頁);另相對人於113年5月20日通知辦理增資,嗣於同年6月3日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同年7月30日召開第二次董事會,決議同意增資發行新股債權抵繳股款,並由第三人陳語菡認列。聲請人亦有出席第二次董事會等情,有上開通知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修正章程、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等可考(本院卷一第47頁、卷二第27至47頁),足徵上開增資事宜,相對人已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且為聲請人所知悉,尚難認此部分有何財務異常而有檢查之必要性。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㈥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莊家豪會計師(鴻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有該公會113年12月30日中市會字第1130000388號函暨所附會計師學經歷表可憑(本院卷二第15至17頁)。本院審酌莊家豪會計師為大學畢業,擔任上開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乙節,有前載學經歷表可考,堪認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莊家豪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上開文件至檢查人指定之處所,供其檢查。㈦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174條亦定有明文。查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為選派檢查人非訟程序所產生費用之一,而檢查工作多寡、內容是否繁瑣等就報酬之酌定均有影響,是檢查人之報酬原則上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為擔保檢查人於檢查完成時得順利獲取報酬,應由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先預納部分費用,倘其未遵期繳納,則審酌聲請人已陳明願意墊付檢查費用(本院卷一第210頁),即有命聲請人向本院預納之必要。爰審酌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期間、會計師函復本院之本件預估報酬金額(本院卷二第21至23頁)等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倘聲請人逾期未預納,則另裁定拒絕其聲請。至本件實際報酬,則待檢查人完成檢查項目,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供本院審酌後,始能酌定,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編號 聲請人聲請範圍 本院准許範圍 1 會計帳冊及憑證 會計帳冊及憑證(憑證部分期間為108年至檢查日止) 2 財務往來相關清冊 財務往來相關清冊 3 業務帳目 業務帳目 4 財產情形(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對帳單) 財產情形(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對帳單) 5 營業報告書 營業報告書 6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7 相關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108年至檢查日止相關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8 歷年股利分派及實際匯款紀錄或虧損撥補文件 歷年股利分派及實際匯款紀錄或虧損撥補文件 9 歷次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 歷次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 10 相對人所有與增資相關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增資額匯入與流向文件等) 11 相對人於越南、印尼設立分公司相關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等) 相對人於越南、印尼設立分公司相關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等) 12 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其他檢查人於本院准許之檢查範圍內,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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