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36-20241223-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蔡献卿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 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 聲請裁定解散之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 繳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