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預先給付檢查人報酬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47-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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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呂信瑩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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