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54-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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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徐例緯 丁俞庄 游鑫家 林國志 陳孟靜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相 對 人 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 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請一併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 關持股證明)等予本院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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