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報酬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55-20241227-2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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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洪祥文會計師 相 對 人 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之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42萬55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13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有關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因此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是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報酬採後付主義。在檢查人未依法完成檢查並提出檢查報告前,對於檢查報酬均可能因檢查工作及內容繁瑣而有更迭,倘事先酌定檢查報酬,則可能發生事後必須再次酌定檢查報酬之情事,則無異耗費司法資源且有違報酬後付主義。是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44號裁定選派 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1年度起至108年度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隨後聲請人執行檢查工作,並於112月3月就取得之資料,出具相對人特殊目的查核報告(下稱查核報告)。就聲請人提出之查核報告,聲請人實際投入工作項目、時數、人員及計算明細表如附件檢查費用明細表所示,爰依法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2萬5500元等語。 三、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徵詢相對人之意見,未據 其具狀表示意見。 四、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檢查人後,已執行檢查任 務,並於112年3月完成檢查,提出系爭查核報告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至31頁),而本院已於113年11月21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57頁本院送達證書),相對人卻未於期限內對系爭查核報告及聲請人之報酬提出意見,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會計師法第59條受託訂定之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委託人委託鑑定時,應繳納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包含:鑑定審議費、鑑定委員鑑定費、鑑定助理費、差旅費及行政管理費」等規定,及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款:「鑑定委員鑑定費:鑑定作業小組委員,每人每小時3000元整」、「鑑定助理費:鑑定作業小組委員助理,每人每小時1500元整」,第3條第3項:「每案件之鑑定費用不得低於15萬元整」等規定,聲請人既已花費如附件檢查費用明細表所示之人力、時數及檢查項目以完成檢查工作,且計算之每小時時薪均未高於上開規定(計算式:會計師時薪以1天5500元計算,1天工時8小時,時薪為5500元÷8小時=687.5元,協理時薪以1天4500元計算,時薪為4500元÷8小時8=562.5元,助理人員時薪以1天2000元計算,時薪為250元),相對人對於報酬數額、項目並未表示意見,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及參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2100萬元後,認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42萬5500元並無不當,爰酌定本件檢查人報酬為42萬5500元,並由相對人負擔。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