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司-57-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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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嘉峰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未繳聲請費。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定。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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