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62-20241024-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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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明鴻 相 對 人 良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