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司-64-20241113-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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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蓽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未繳聲請費。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定。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