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執事聲-70-20250114-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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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 相 對 人 陳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 3年11月18日所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67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亦訂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異議人目前尚須扶養母親丙○○、子 女甲○○、乙○○等3人,原裁定核定酌留聲明人一人之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55866元,顯然難以維持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另相對人即債權人所主張聲明人積欠其23萬元,係因相對人被債權人恐嚇說上帝要拿回這些錢等語,一時害怕才寫下,聲明人自始至終均未與相對人有金錢往來,且聲明人於105年9月9日、10月5日已替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匯款20萬元給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人主張與之共同生活之人尚有母親丙○○、子女甲○○ 、乙○○等3人,故原處分所列之55866元尚難以維持其與共同生活親屬生活之所需等語。惟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7條分別相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人之母丙○○與子女甲○○、乙○○均共同生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份附卷可稽,其母丙○○沒有不動產,110年、111年、112年所得均為0,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附卷可稽,顯見聲明人之母丙○○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自有受扶養之權利,聲明人負有扶養其母丙○○之義務,而其女甲○○、乙○○分別為93年7月5日生、94年11月4日生,均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且有謀生能力,聲明人自不負有扶養之義務。原處分酌留聲明人一人之生活所需,未酌留其母丙○○之生活所需,容有違誤,是本件依強制執行第122條第2項之規定應酌留聲明人與其母之生活所必需,即111732元(計算式18622×6=11732),而聲明人於國泰人壽保險之解約金,有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分期繳解約金0元、國泰雙好本終身保險解約金12005元、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解約金116029元、國泰人壽新鍾情終身壽險解約金115700元、達康101終身壽險解約金131551元,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113年9月25日壽會遊字第1132157088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國壽字第1130101359號函附卷可稽,又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執行法院對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分期繳解約金0元、國泰雙好本終身保險解約金12005元不得強制執行,是原處分僅撤銷此部分之執行命令,並無何違誤之處。 (二)至於聲明人主張其已105年9月9日、10月5日已替大禾國際建 築有限公司匯款20萬元給相對人等語。此部分並未經原處分處理過,非本件聲明異議所能審究,且此部分係實體事項,亦非執行法院所能處理,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雖漏未酌留聲明人之母丙○○之生活所 需,然即使酌留此部分,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之規定,原處分撤銷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分期繳解約金0元、國泰雙好本終身保險解約金12005元部分之執行命令,並無違誤,聲明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有所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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