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3-婚-20-20250320-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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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離婚損害新臺幣(下 同)50萬元,繳納5400元裁判費,嗣後擴張為7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300元,原告尚欠3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