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婚-219-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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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經查,本件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規定,上訴人於114年1月20日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6,750元,茲依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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