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婚-240-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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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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