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婚-240-20250117-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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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