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婚-284-2024122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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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8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王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一、探視方式:㈠不論平時、 春節或寒暑假,被告均得於每月雙週數之週六(週次以星期六之 次序定之)下午2時至4時」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探視方式: ㈠不論平時、春節或寒暑假,被告均得於每月第2、4週日(週次 以星期日之次序定之)上午10時至12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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