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婚-300-20250319-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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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黃韋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上 訴人於114年2月19日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