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婚-504-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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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04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道0段0巷00弄00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3年10月5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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