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婚-506-20241204-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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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離婚等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