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婚-519-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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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19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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