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婚-519-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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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5日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5頁)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第59~65頁)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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