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婚-54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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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4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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