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婚-546-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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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6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就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而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合計為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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