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婚-550-20241111-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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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113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當地派出所,經十日發生效力),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