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婚-551-20241015-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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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51號 原 告 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具狀稱希望法院能直 接從伊保管金內扣除乙節(本院卷第55頁),於法無據,應由原告 自行繳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