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婚-569-20241122-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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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另案對原告訴請離婚(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56號),兩 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辯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星期 一上午9時50分至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合併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