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婚-598-20241202-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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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離婚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0月 30日以113年度婚字第5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