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婚-598-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離婚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0月 30日以113年度婚字第5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