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婚-633-20241113-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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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家事起訴狀、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 南文翻譯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文規定。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丙○○○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為越南人 ,且現在國外,有原告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翻譯本,連同起訴狀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