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婚-637-20241113-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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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就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就酌定兩造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為4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