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婚-698-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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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98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攔勿省略)。 二、相對人乙○○失蹤人口報案資料。 三、外籍配偶即相對人乙○○於印尼國住所之戶政資料(出生證明 書、結婚證或護照)併提出中文翻譯本。 四、相對人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五、如相對人乙○○已出境或行方不明,請具狀對相對人聲請公示 送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文規定。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被告為印尼國籍人民 ,惟原告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亦未提出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以供本院送達,前經本院2次發函通知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可佐,是原告自應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且載明被告地址以供本院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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