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婚-699-20241217-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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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9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