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婚-707-20250306-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善允律師 王士豪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具狀提出新 證據,並請求審理調查,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分別補正以下事項: ㈠被告部分: 1.應於文到5日內,將家事準備狀繕本逕送原告。 2.被告應先行閱卷,如就本件有意見表示,應於114年3月28日 前具狀,繕本逕送對造。 ㈡原告部分:如就被告之家事準備狀有意見表示,應於114年3 月28日前具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