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家事聲-5-20250319-3

字號

家事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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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吳僑生 相 對 人 張慧羚 張瑞青 張瑞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法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此為法定之程式,如 不符此程式,經原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即屬抗告不合法,原審依法即應裁定駁回抗告,法律已有明文,首應敘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113 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14日裁定諭知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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