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家全聲-13-20241014-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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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孟頎 相 對 人 林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112年度家全字第30號定暫時狀態 處分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規定,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0號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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