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家全聲-14-20241024-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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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知歆 劉有存 劉宇禾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瑱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相 對 人 劉孟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56號民事 裁定予以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376 號(即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中,為避免相對人將被繼承人所遺土地處分予第三人,造成系爭土地之現狀變更,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56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臺幣29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系爭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雖經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家抗字第9號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嗣因兩造和解成立,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請求撤銷該假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家繼訴 字第36號、112年度家全字第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抗字第9號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為本件債權人,其既合法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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