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家全聲-15-20241104-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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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任 相 對 人 高○芳 上開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113年度家全字第12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家全字第12號裁定准許在案,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32號將聲請人名下不動產為查封,惟伊已於113年10月8日將該擔保金提存於法院,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院原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又前開保全程序規定之適用及解釋,於家事事件之保全程序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家全 字第12號裁定、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32號假扣押查封登記函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00000000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為證(皆為影本),並經本院調閱兩造之本院113年度家全字12號聲請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所欲保全之債權,業經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以為擔保,相對人請求假扣押之原因既已消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撤銷本院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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