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家全聲-16-20241211-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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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芙玥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宗憲 相 對 人 曾思融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6 上列 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46號 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家全字 第4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裁定無繼續存在之必要,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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