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家全聲-18-20241219-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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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淑芳 相 對 人 詹炎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2日所為109年度家全字第28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 本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家全字第2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上開裁定,有和解筆錄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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