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家全聲-19-20241127-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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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鐘 相 對 人 陳○羽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102年度家全字第11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2年度 家全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後兩造間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3、28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判決後,兩造調解成立,經本院調取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該案判決書第一頁(本院卷第6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移調字第96號(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1、1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第5頁)、公務電話紀錄(第8頁)在卷可參,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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