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家全-57-20250203-1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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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離婚等事件(113年度司家調字第1405號), 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自民國103年7月9日結婚 後,共同經營大金當鋪,所購買之不動產均登記相對人名下,帳務由相對人管理,婚後個性不合,雙方早已計畫離婚,相對人於113年9月底擬妥離婚協議書,聲請人認為不公平而拒絕簽名,聲請人已於同年12月20日訴請離婚,相對人預見聲請人有可能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竟藉由平日保管聲請人二信帳戶存摺跟印章之機會,於111年11月11日,將聲請人妹婿A轉帳給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55萬5000元盜領一空,於112年4月21日將聲請人勞保退休金147萬9735元盜領一空,又第三人B於113年9月23日轉帳50萬元借給相對人,聲請人代相對人清償50萬元給B,合計253萬4735元,相對人前開盜領跟借款行為,造成聲請人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有保全財產之必要,如釋明不足,願供擔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亦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就保全程序並無特別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中假扣押之規定。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三、經查: (一)假扣押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其已向本 提起離婚訴訟等情,雖有家事起訴狀(本院卷第6頁)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1405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然其訴之聲明僅請求離婚和酌定子女親權,並未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已難認為聲請人就財產請求,提出相當之釋明及證據。 (二)況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部分,僅空言泛稱相對人有提領和借 款,然依照聲請人自述:1.上開二信帳戶存摺、印章乃聲請人自行交給相對人保管、2.兩造所購不動產均登記在相對人名下、3.相對人於113年9月底擬妥離婚協議書要求聲請人簽名,然上開領款時間(111年11月11日、112年4月21日)比相對人提出離婚協議書早一、兩年之久,兩筆時間間隔遠,並無刻意清空帳戶之異常提領情形、4.聲請人於113年9月23日之後,還主動替相對人清償50萬元借款給B等情,所述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尚難採信,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院諭知補正,聲請人改稱相對人「不停製造假債權人、買名車、玩股票,揮霍財產」,然又稱「因先前相對人要跟B借50萬元,聲請人請B轉給相對人,並跟B說會代為清償」等語(本院卷第23頁),相對人向BB借款乙事,既然係聲請人自行指示B轉帳給相對人,並承諾代為清償,顯見聲請人並不認為該50萬元為「假債權」,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相對人曾拒絕分配婚後財產之差額給聲請人,或有脫產意圖,尚不足使本院就產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為如此,堪認聲請人對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未盡釋明。是依上開說明,即無從命其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而准予假扣押,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就本案請求之原因及假 扣押之原因,均未能釋明,屬釋明之欠缺,而非釋明有所不足,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之裁定。從而,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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