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家婚聲-36-20241121-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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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乙○○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為家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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