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家婚聲-38-20250219-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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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5日協議離婚, 相對人於離婚協議書承諾每月5日給予1萬元,惟相對人自113年8月5日迄今均未給付,爰依離婚協議書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生活費1萬元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兩造於113年7月5日 協議離婚,依離婚協議書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依兩造離婚協議書記載:「贍養費及慰藉金給付:男方同意支付1萬元給女方於113年8月5號前」,相對人自應依該約定為給付。是聲請人依該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