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家救-178-2024100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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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林瑞莎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金郎 相 對 人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相 對 人 林怡貞 林鈺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佑宣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等事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 180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為證,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