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家救-208-2024120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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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吳宥蓁 訴訟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相 對 人 何紹瑀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113年度婚字第680號),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本院113年度 婚字第680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證物可證,復 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