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家救-215-202412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謝惠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 0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23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訛。且核諸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