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家暫-45-20241015-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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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相 對 人 乙OO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桂子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1號),聲 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丙OO之女,前已向本院聲請對丙OO 為監護宣告(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1號),因相對人與其配偶阻饒聲請人探視丙OO,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不得阻止聲請人與丙OO進行會面交往或探視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丙OO為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監宣字第81號受理在案。茲因丙OO已於民國113年7月20日死亡,經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裁定上開監護宣告事件程序終結。準此,本件聲請人所提暫時處分聲請,因其本案非訟事件顯無理由,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3條規定,本院自不得核發暫時處分,是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