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家簡-4-20241115-1
字號
家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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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婷 被 告 黃○睿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整,在 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