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家繼簡-12-20241030-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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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賴○明 賴○珍 被 告 賴○庭即賴○昂 劉○容即賴○○緞 賴○益即賴○晉 賴○仲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麗 被 告 黃○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紋 被 告 洪○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莫○玲 洪○宏 被 告 賴○照 賴○鑾 賴○彥 莫○欣 董○文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賴○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3款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兩造所共有新臺幣83萬1205元之租金債權,及自各承租人提存租金之日起至受領日止之利息債權,准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見本院補字卷第12頁)。嗣於113年5月21日當庭減縮聲明為:㈠兩造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存金共計67萬9221元,及自各承租人提存租金之日起至受領日止之利息債權,准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見本院卷一第450頁)。核原告就上開聲明第一項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黃○紋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自被繼承人賴○金所繼承之遺產,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因訴外人江○霞就系爭土地1493、1493-1地號土地,及訴外人簡○珠、林○緯、林○寬之被繼承人林○祺就系爭土地1493-1地號土地,及訴外人方○男就系爭土地1493-2地號土地分別與賴○金間有不定期限租賃關係存在,上開訴外人及其繼承人等為本件兩造所提存於本院提存所之公同共有租金債權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67萬9221元及其利息。而本件兩造公同共有上開租金債權,依法任何共有人均得請求分配,又因本件公同共有人數眾多,且有原記載之受領人已死亡,堪認共有人間確有難以協議共同領取、分配之情形,訴請依兩造間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前開提存金等語。並聲明:請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存金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黃○紋、黃○偉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同意按應 繼分分割。  ㈡被告洪○鈺、賴○彥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同意按應 繼分分割。  ㈢被告莫○欣、董○文則以:同意原告主張,另就被繼承人之女 賴○琴過世後,因子輩拋棄繼承,故由孫輩繼承之,而賴○琴之全體繼承人均認由被告莫○欣、洪○鈺繼承土地及全部之提存金;被繼承人之女賴○換於101年10月12日過世後至102年2月25日協議分割止之期間,租金提存金部分亦係由被告董○文繼承土地及全部之提存金。  ㈣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賴○琴  ㈡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金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賴○金 尚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即法院提存金未分割,而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其中被告賴○庭、劉○容、賴○麗、賴三晉、賴○仲為被繼承人之子賴金城之繼承人;被告黃○偉、黃○紋為被繼承人之女賴○鳳之繼承人;被告莫○欣、洪○鈺為被繼承人之女賴○琴之繼承人;被告董○文為被繼承人之女賴○換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8年度中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本院103年存字第0862、0872、2502號提存通知書、本院104年存字第1012、1017號提存通知書、106年存字第40、792號提存通知書、107年存字第1458、1459、1460號提存通知書、110年存字第819號提存通知書、本院提存所112年3月28日中院平(103)存字第862號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函所附繼承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又被繼承人之女賴○琴於105年3月14日死亡後至105年6月7日協議分割止期間之租金,其子女即訴外人莫○隆、莫○玲經本院105年司繼字1050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嗣經其孫子女即繼承人協議由被告莫○欣、洪○鈺繼承並取得該期間之所有土地及相關租金之提存金,此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訴外人莫○婷之同意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517、519頁);被繼承人之女賴○換於101年10月12日死亡後至102年2月25日分割止之期間,其繼承人則協議由被告董○文繼承並取得該期間之所有土地及相關租金之提存金,此亦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函所附繼承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分割繼承協議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87-307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 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存金共計67萬9221元及該提存金所生孳息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而共同領取該提存金,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提存金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又因提存金性質係可分,本院認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公平、妥適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且分割後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本院103年存字第0862號 提存金新臺幣77,912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0872號 提存金新臺幣146,885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3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502號 提存金新臺幣54,400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4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012號 提存金新臺幣86,216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5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017號 提存金新臺幣38,956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6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58號 提存金新臺幣35,360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7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59號 提存金新臺幣122,62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8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60號 提存金新臺幣58,43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9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19號 提存金新臺幣58,43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同上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賴○明 1/9 賴○珍  1/9 賴○庭即賴○昂 1/45 劉○容即賴○○緞 1/45 賴○麗 1/45 賴○益即賴○晉 1/45 賴○仲 1/45 黃○偉 1/18 黃○紋 1/18 莫○欣 1/18 洪○鈺 1/18 賴○照 1/9 賴○鑾 1/9 賴○彥 1/9 董○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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