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家繼簡-13-20241007-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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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謝岳甫 訴訟代理人 黃啟益 被 告 蔡志明(兼蔡志清承受訴訟人) 蔡裕全(兼蔡志清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證據,再開辯論,定於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 上午9時50分至10時10分於本院第35法庭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3 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3時前具狀陳報本院113年9月26日函詢事 項,繕本逕送對造,被告如有答辯,應於同年12月9日星期一下 午3時前具狀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電子檔均傳送本院平台或書 記官公務電子郵件信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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